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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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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15: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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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判定标准有哪些,要弄清楚这个,首先先初步的了解一下生物等效性试验?其实生物等效性试验主要包括临床应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仿制药的研究开发与临床药品应用的替换,其基本要求都是不同制剂间具有生物等效性。因此,BE试验在药品研发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药物制剂间的BE评价,虽然可以通过临床对照试验,用临床指标判断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剂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但临床效应测定结果的影响因素众多、结果变异大、样本量要求大,因此并不是首选的评价方法。目前,国内外最常用的BE评价方法是药动学方法,即采用生物利用度指标进行BE评价。通常,BA指制剂中活性成分被吸收的程度和速度。用药动学方法进行BE评价,就是考察药学等效制剂或可替换药品在相同试验条件下,服用相同剂量,其活性成分吸收的程度和速度是否满足预先设定的等效标准。在药动学参数中,表征吸收程度和速度的参数主要是AUC、Tmax和Cmax。因此,用药动学方法评价制剂间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就是以统计学方法评价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测得的AUC、Tmax和Cmax等指标是否满足预先设定的等效标准。预先设定的等效标准如何,也就成为影响BE评价的关键因素之一。
  全球主要国家、组织和机构采用的生物等效性判定标准同FDA要求一致,其他主要国家、地区的药品监管机构(包括欧盟EMEA,日本厚生省)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都以80.00%~125.00%作为AUC和Cmax 90%CI的等效性判定标准[2-4]。在上述机构所制订的指导原则中,对于AUC的等效性判定标准比较严格,通常只能缩小范围只要求Cmax均值的比值落在80~125%即可[5]。EMEA和WHO则提出,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药物(如高变异药物,即药动学参数的个体内差异在30%以上),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扩大等效性判定标准的范围 [2,3],如EMEA建议对于个体内变异为35%的药物,等效性判定标准可以扩大到77.23%~129.48%,当CVintra为40%时,该范围可扩大至74.62%~134.02%,当CVintra为50%或以上则可以扩大至69.84%~143.19%[2]。但申办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此判定标准下,不会引起药物安全性问题,并保证药物的临床疗效没有显著差异,即需要证明Cmax差异的增大不会引起不良反应的显著增加,也不会显著影响疗效。此外Cmax等效性判定标准范围的扩大必须在BE试验开始前设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不能在试验结束后,根据试验结果更改[2,3]。
  桐晖药业专家则建议,如果扩大Cmax的等效性判定标准范围,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受试者人数不低于20,或在增加受试者人数之后总人数不低于30;
QQ图片20171121143426.jip.png
  (2)Cmax均值的对数差值在log(0.9)~log(1.1)之间;
  (3)对于体外溶出试验,在任何的试验条件下,当参比制剂体外溶出为30%,50%和80%时,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溶出度差别都在10%以内[5]。
  随着我国2005年颁布的《化学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我国临床药动学试验水平的进步和制剂研究水平的提升,对于药品质量控制的要求将更加严格,以确保高质量仿制药的开发。因此,参考先进国家与组织的规定,有必要提高Cmax的等效性判定标准要求,即采用80.00%-125.00%作为等效性判定标准。在此标准下,特殊药物,如高变异药物,可以适当扩大等效性判定标准范围,但申办者必须在BE试验前提供相关安全性和临床疗效的证据,以及个体内变异情况的证据,在此基础上重新设定等效性判定标准。在试验结束后,即使发现由于个体内差异很大,造成生物不等效,也不能根据结果再次对等效性判定标准的范围进行放大。应当通过扩大受试者人数重新进行临床试验,降低标准偏差,来重新判定生物等效性。
  以上就是桐晖药业小编为您介绍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判定标准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桐晖药业,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公司,总部位于广州,近20年来一直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从药学研发、临床预BE到临床BE的药厂研发一站式解决方案。目前的重点业务主要包括:原料药联合申报、参比制剂一次性进口、临床预BE/正式BE和一致性评价服务。如需合作 ,欢迎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20-66392521,18026299762(张经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汇金谷二街3号四、五楼,桐晖官网:www.shop-tos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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