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注册申报,包括进口医疗器械和国产III类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适用的软件开发方式包括自主开发、部分采用现成软件和全部采用现成软件。
医疗器械软件包括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
1)独立软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附件的软件;
2)软件组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部件、附件组成的软件。
独立软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预期用途,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独立软件包括通用型软件和专用型软件,其中通用型软件基于通用数据接口与多个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PACS、中央监护软件等;而专用型软件基于通用、专用的数据接口与特定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Holter数据分析软件、眼科显微镜图像处理软件等。
软件组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于医用计算平台。软件组件包括嵌入式软件和控制型软件,其中嵌入式软件(即固件)运行于医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可兼有处理功能),如心电图机所含软件、脑电图机所含软件等;而控制型软件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可兼有处理功能),如CT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MRI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等。 专用型独立软件可以单独注册,也可以随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此时视为软件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