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设区市区域床位设置情况。全省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本规划期内既要加快发展、提高资源总量,也要注重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根据各设区市现有状况,结合全省资源配置发展目标,区别制定出全省各设区市区域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床位配置基础目标。
各设区市区域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床位配置基础目标表
(四)单体规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设区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二、社会办医院
社会办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
到2020年,全省按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33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
第三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一、 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和军队基层卫生机构等,主要职责是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除具备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外,还应开展普通常见手术等,着重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
单位内部的医务室和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或本功能社区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其他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助。
二、机构设置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到2020年,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万—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和水平,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可以选择1/3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建设成为县办医院分院或按二级医院标准开展建设。城市地区一级和部分二级公立医院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配置数量和布局,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情况以及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1个村卫生室。
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三、床位配置
按照所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规模,重在提升床位质量,提高使用效率。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1.1张,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设置。
第四节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一、功能定位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急救、采供血、综合监督执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管理、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等),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
县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设区市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的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省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的专业公共卫生任务,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管理、技术支撑以及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二、机构设置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数、服务范围、工作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组建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同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原则上只设一个。县级以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承担相关工作。
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原则上只设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级及以上政府要根据工作职责,健全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设置。
省级整合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科研机构。市办和县办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予以整合,分别成立市办、县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并以妇幼保健院作为第一名称进行医疗机构注册。整合乡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职能,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村级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个城市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本规划期内设置1个血液中心(省血液中心),1个血站(南昌市血站),10个中心血站(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中心血站),12-15个单采血浆站。血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分支机构,设立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点,没有数量限制。本规划期内不设中心血库。
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基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重点推进省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设,提高精神卫生机构院内康复能力。
以设区市办急救中心为龙头,县急救站和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共同建成比较完善的急救网络,每个设区市设置1个独立编制、独立运行的急救中心(站),在有核电站、核设施、大型核辐射装置的地区可以建设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第五节 人员配备
到2020年,我省人才规模要与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相适应,城乡和区域医药卫生人才分布趋于合理,各类人才队伍统筹协调发展。加强全科医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使其在流动中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公共卫生人员的专项能力建设。
一、医院。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的数量,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人,注册护士数达到2.5人,医护比达到1:1.25,市级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按照医院级别与功能任务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医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2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各级各类公共卫生人才满足工作需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1.75/万人的比例核定;地域面积在50万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密度小于25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可以按照不高于本地区常住人口3/万人的比例核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综合考量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配备监督执法人员。
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到2020年按照常住人口应达到0.29/千人口。市、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
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应根据年采供血等业务量进行配备。
急救中心人员数量应根据服务人口、年业务量等进行配备。
四、各设区市区域人员基本配备目标。根据现状,区别制定出标准。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基本配备目标表
第六节 信息资源配置
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推动惠及全民的智慧医疗服务和健康信息服务。加强12320卫生服务热线建设,进一步完善网络服务系统,推动健康大数据应用,逐步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统筹人口健康信息资源,强化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到2020年有效整合和共享全员人口信息、居民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互联互通。建设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三级平台作为枢纽,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形成覆盖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高效统一的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有效协同。
第七节 其他资源配置
一、设备配置。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布局、严格准入、有效使用、有序增长的原则,调整优化大型医用设备区域布局,促进合理应用,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基本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需求。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优先配置常规医用设备,防止盲目、超前、重复装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准入管理,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装备。大型医用设备按照品目分为甲类和乙类,管理品目实行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支持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医院诊断”的服务模式,提高基层医学影像服务能力。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检验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技术配置。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以发展优质医疗资源为目标,加强对临床专科建设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支持,发挥其示范、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到2020年国家临床专科建设项目数量达到20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达到100个以上。巩固学科发展成果,逐步扩大学科建设范围,五年内筛选确定25个医学领先学科、50个省市共建学科及100个省县共建学科。围绕常见疾病和健康问题,加快推进适宜卫生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每年推广20项适宜技术。逐步缓解地域、城乡、学科之间发展不平衡,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注重中医临床专科的建设,强化中医药技术推广应用。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加强人才培养与使用
一、人才培养。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以及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制订有利于卫生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
推进院校医学教育与卫生计生行业需求紧密衔接,加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到2020年,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近期,要加快构建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加强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层次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实施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在国内医学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
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急救、采供血、综合监督执法等人才。
大力支持中医药类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人才引进培养“杏林”计划。支持江西中医药大学扩大博士学位点规模,设立博士后、院士工作站。加强中医药人员在职教育。制定中医师带徒制度。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打造80家符合培训条件和要求的高质量的培训基地,培养5100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带教老师。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推动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培养合格临床医师。开展村卫生室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或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拓宽继续教育形式,每年开展国家级项目200项,省级项目300项,远程项目10项。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力度,实现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全覆盖,达标率达90%,使乡村医生队伍中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和执业(助理)医师所占比重明显提高。加强政府对医药卫生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推动医药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条件,鼓励和吸引医务人员到基层工作。开展卫生人才健康扶贫工作。
二、人才使用。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应不低于80%,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建立以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价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要求规定。促进人才成长发展和合理流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人员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药卫生人才倾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用人单位和社会资助为辅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对人才发展的投入,为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探索多种形式用人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二节 切实优化资源布局
参照国家有关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统筹规划好全省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情况。继续实施全省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切实解决结构布局不合理问题,注重宏观资源总量与微观布局的平衡,注重公办与社会办医结构调整,注重城乡医疗资源的协同发展,注重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注重综合医疗与专科医疗有机结合,注重单体规模与内涵建设的科学发展等。重点加强中医、儿科、妇产、精神卫生、院前急救、传染病、老年护理、口腔、康复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的建设。加强卫生计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优先加强县办医院服务能力,提高县域医疗能力和水平。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20年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达标率达到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标率达到80%以上。
第三节 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发挥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和卫生与健康规划对医疗资源配置的计划和引导作用。以形成分级诊疗秩序为目标,建立不同级别医院之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医联体和远程医疗等多种方式。推动全科医生、家庭医生责任制,逐步实现签约服务。推进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探索建立医师执业信息数据库并向公众提供在线查询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控制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规模,支持和引导病人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承担公立医院的普通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从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能力提升、机制转换、价格调整、编制管理、薪酬制度、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和监督考核等方面,加大对分级诊疗制度的支持,强化保障措施。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诊疗模式,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益和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第四节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完善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筹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卫生事业。符合规划的新增资源优先考虑社会办医。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人才、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合作。将社会办医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基本医疗服务的薄弱领域,发展提供儿科、康复、老年护理等需求潜力大的专科机构。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支持社会办医院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推进社会资本发展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健康咨询等第三方服务以及生物医药产业等,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社会办医实施分级审批制。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社会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政府购买社会办医院提供的服务。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五节 坚持防治结合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建立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着力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的联防联控工作。强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考核,监督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综合性医院及相关专科医院要依托相关科室,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合作,承担辖区内一定的公共卫生任务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机制和服务购买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确保各项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到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中的作用,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第六节 大力发展中医药
一、坚持中西并重。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以积极、科学、合理、高效为原则,做好中医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不断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基层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和其他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将部分中医特色明显的综合医院转型为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以上西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加强中医馆、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和中药房建设,并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支持建设1个省级国医院、10个市级国医馆、100个县级国医堂,组建国医院(馆、堂)医疗联合体。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依托省中医院、江西热敏灸医院在中医康复方面的人才、技术和疗效优势,发展壮大江西省中医康复(热敏灸)联盟,打造1000个标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以上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
二、推进中医药发展。推进全省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建设,分别建设1个省级、10个市级、100个县级中医“治未病”中心。依托江西特色生态资源,推进省级糖尿病医疗康复养生中心。挖掘、整合“旴江医学”、“庐陵中医”、“杏林文化”等中医药文化资源,培育中医药文化创意项目,支持岐黄国医外国政要体验中心、中国(江中)中医药健康博览园建设,打造成为江西对外展示中医药文化的窗口和世界各国文化交流合作的平台。引导服务行业有序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第七节 推进医养融合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养老床位。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举办养老院,实行“中医+养老”模式。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支持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推动开展远程服务和移动医疗,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及方式,推广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
第五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建立问责制。
二、履行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办医责任,加大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省政府负责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化到各市,组织各设区市编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并根据人口分布、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交通状况等,重点规划各类省办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置,纳入所在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设区市级政府依据本规划负责研究编制本辖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或分别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下同)并组织实施,要重点规划市办及以下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将床位配置标准等卫生资源细化到各县,并按照属地化原则,对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县(市、区)级政府要依据本规划和所在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要求,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负责辖区内县办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合理确定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
三、相关部门责任。卫生计生、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社、机构编制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改部门负责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依据规划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审批。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加快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节 编制规范
本规划主要内容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要进一步深化医改,为本规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在实施推进过程中,要做好与医改等相关规划的衔接。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切实落实对公立和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
各地在编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工作中,要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合理确定各类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目标。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与新型城镇化以及区域发展布局相结合,做好与本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防卫生动员需求等的衔接。各地可以在强基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级别、类型机构床位的比例关系进行适当调整。各设区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起草和论证完成后,须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本地市人民政府审批,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周期一般为5年。
第三节 实施与考评
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必须依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将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各地应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探索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和运行主体。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200张床以上的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其床位增加须经省卫生计生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级评审和财政资金安排。
省政府将强化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价,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评价过程中将实行公开评议、公平竞争,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有效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必要时开展联合督查,以推动规划落实,实现医疗卫生资源有序发展、合理配置、结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