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就医治疗费用的承担证明(原件) a) 由德国医院/医生出具的由其承担费用的证明 或 b) 由德国医院/医生出具的患者/他人/第三方机构已支付治疗费用的证明 或 c) 由旅行社或组团机构出具证明,确认就医治疗是已订购的旅游产品的一部分并且申请人已经支付所需的全部费用 或 d) 由德国医院/医生出具的费用报价和由申请人提供的相应资金证明(参见第7项) 12. 如为门诊治疗/之后计划观光游览还须提交: 住宿证明(1份复印件) 覆盖拟在申根国家停留的整个期间的住宿证明(如:酒店预订单、度假房的租赁合同),不接受已取消的酒店预订单;如通过旅行社预订,请提交旅行社方面出具的相关住宿证明。 13. 曾前往申根区旅行的证明材料(原件) 如:通过提交旧护照予以证明 以下群体还须提交: 14. 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 免交第7、8和9项要求的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此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并交由外交部进行认证(原件+1份复印件) 学生证(原件+1份复印件) 学校出具的证明信(原件) 用中文书写并附德文或英文翻译,须满足以下要求: 使用学校正式信头纸 注明学校的现址和联系方式 加盖学校公章 注明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须亲笔签名(不接受电子签名) 覆盖整个旅行期的准假确认 如旅行和逗留费用由父母承担(参见第7和11d项),还须提交: 父母至少一方有足够资金的证明,参见第7项(原件) 父母至少一方的在职证明,参见第8项(原件) 如未成年人无/只有一方父母陪同旅行时,还须提交: 由不同行的亲生父母一方或双方签字的出行同意声明,经公证处翻译公证,并交由中国外交部认证(原件+1份复印件) 如亲生父母离异:原则上,父母离异后双方仍继续享有对子女的同等监护权,须由双方出具子女的出行同意声明。如果父母其中一方的监护权被转移或取消,须提交另外一方单独享有监护权证明公证书,并交由中国外交部认证(原件+1份复印件) 如亲生父母一方身故:须提交经中国外交部认证的死亡证明公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 14. 大学或培训机构学生(18周岁以上) 免交第7、8和9项要求的材料 大学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信(原件) 用中文书写并附德文或英文翻译,须满足以下要求: 使用大学/培训机构正式信头纸 注明大学/培训机构的现址和联系方式 加盖大学/培训机构公章 注明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须亲笔签名(不接受电子签名) 覆盖整个旅行期的准假确认 如旅行和逗留费用由父母承担(参见第7和11d项),还须提交: 父母至少一方有足够资金的证明,参见第7项(原件) 父母至少一方的在职证明,参见第8项(原件) 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此证明须经公证处翻译公证,并交由外交部进行认证(原件+1份复印件) 14. 无业或自由职业者 免交第8和9项要求的材料 陈述您目前状况的解释信,形式不限(原件)。 如您本人没有固定收入作为在中国的生活保障,而是在经济上依赖于您的配偶,请提交: 配偶有足够资金的证明,参照第7项(原件) 配偶的在职证明,参照第8项(原件) 结婚证:经公证处翻译公证,并由外交部认证的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 14. 退休人员 免交第8和9项要求的材料 退休证(原件+1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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